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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快速路综合信息采集管理购买技术服务需求公示 910万

  • 2014-12-31 15:11:01
  • 来源:its11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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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括深圳市快速路、部分主干路(共31条),以及道路沿线重要交通场所。


      项目周期为12个月。从签订项目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该时间包含完成及通过项目专家评审工作。


      (七)项目服务要求


      1.售后服务内容


      1)采购人要求中标单位在深圳市有不少于2名技术人员提供对本项目的售后技术服务。提供5×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故障响应:提供5×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故障服务的响应时间小于8小时,即有处理故障的技术人员到达现场。


      3)培训要求:中标单位须对采购单位相关人员及最终用户进行全面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系统(含软硬件)使用、维护及故障排除等,投标方须提出详细的用户培训计划。


      2.售后服务要求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详细的售后服务承诺书;


      2)安排专人负责售后技术支持,并提供其联系手机、电话、传真、Email;如人员需要调整应及时通知采购人;


      3)按采购人要求完成售后服务。


      3.售后服务期限


      本项目最后成果提交采购人后即进入售后服务期,要求中标单位提供两年的技术支持。


      3.保密规定


      中标单位应当对开发中涉及采购单位的信息保密。未经采购单位许可,不得将项目相关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否则,采购单位保留追究中标单位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投标报价要求


      1.投标方应提供详细分项报价清单(含报价依据及其详细计算过程等)。


      2.本项目费用采用包干制,应包括第三方相关费用(含:前期咨询服务费、第三方数据抽样复核费、第三方验收测评费)、考察调研费、人员费用、成果制作、材料损耗费、专家评审费、差旅费、法定税费、企业利润以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其中第三方相关费用(含:前期咨询服务费、第三方数据抽样复核费、第三方验收测评费)为人民币肆拾五万叁千元,此笔费用固定不变,不作调整,不作竞争。该费用由采购人视项目进度由中标供应商进行支付。第三方单位向中标单位提供相应的发票。由企业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投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单位签订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


      3.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


      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财政预算限额;


      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中提出的综合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6.除非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毫无例外地按招标文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内;


      7.投标人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投标报价的风险。


      (八)项目管理要求


      1.组织实施要求


      中标单位在项目实施前需制定完善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实施组织、项目实施管理计划、项目进度计划、项目验收计划等,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目标等进行有效控制,并做好需求调研计划,中标供应商并需将相关资料提交采购人,经同意确认,供应商须严格按方案、计划实施。


      2.项目服务期限


      本项目工作内容自合同签定之日12个月内完成。


      1)中标方应在签署合同后1个月内向招标方提交工作方案,招标方将修改意见反馈给中标方后,中标方须依据修改意见认真修改、补充。


      2)中标方应在签署合同后6个月内向招标方提交项目的中间成果,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依据中间成果审查意见对项目成果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3)中标方应在签署合同后的12个月内协助招标方开展并通过项目验收及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按合同要求提交最终成果。


      3.项目人员安排要求


      1)投标方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成员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其职称、学位、资历等相关情况将作为评分的重要因素。


      2)中标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如不经采购单位同意擅自更换,则采购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或根据情节对其处以5000元/次的罚款。


      4.项目验收要求


      1)数据部分:


      (1)中标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数据采集,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付数据成果;


      (2)在竣工前,中标供应商应对项目服务的质量、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查,并出具一份包含合格检验证明及检验方案的自检证明(含检验方法及检验过程记录),自检证明作为采购人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数量的最终检验结果;


      (3)采购人根据相关检验标准组织专业人员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同时委托第三方权威专业机构进行数据的抽样复核,并比较供应商出具的自检证明,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后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2)数据化管理基础系统部分


      验收步骤:项目完成应用软件开发、安装调试后应进行系统初验,初验后试运行。系统运行正常情况下,由供应商向采购方提出终验申请报告,采购人组织专家或技术人员验收。在达到技术方案及合同要求的前提下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若验收不通过,则要求中标供应商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直至验收通过。


      3)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数据采集、建库过程及数据化管理基础系统开发过程中的各种文档资料,以便采购人今后能掌握操作方法及维护方法,并配合采购人进行验收。


      5.项目付款要求


      项目按合同相关规定进行分期付款。


      1)合同签署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30%;


      2)中间成果完成并向甲方提交后,向中标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35%;


      3)项目完成并通过最终验收后30日内,向中标方支付30%项目款项。


      4)服务期满两年,提交详细的维护报告并经审核通过后30日内,向中标方支付5%的项目款项。


      6.项目其他要求


      1)投标方应确保投标文件中的人员信息真实、有效。


      2)本项目开展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及评价标准等均需由投标人自行收集,投标人使用的标准必须是国际公认或国家、地方政府颁布的同等或更高的标准。


      3)中标方在项目实施过程汇总,对采购人所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数据,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且保密责任不隐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失效。


      4)采购单位有权在审批后公开展示本项目成果,并通过传播媒介、专业杂志、书刊或其它形式介绍、展示及评价其成果。


      5)采购单位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成果进行综合优化、调整和修改。


      6)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方必须采用正版系统软件和开发工具软件,如因版权问题导致实施计划烟雾,或受到来自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应用软件”设计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法律指控时,中标方需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7)中标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包本项目工作中的主体工作内容。


      8)本项目成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提交的成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成果内容和格式;未经采购单位同意而逾期完成;有关经济技术指标严重不实;内容不全、粗制滥造。


      7.提交的成果包括:


      1)道路综合信息数据库;


      2)道路综合信息精细化矢量图;


      3)道路综合信息可测量全景影像、连续360°全景影像及道路沿线重点场所360°全景影像;


      4)数据化管理基础系统及配套部署环境;


      5)提交数据化管理基础系统源代码、系统需求说明书、数据库设计、系统详细设计等配套文档,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手册》、《维护手册》、培训教材等。


      以上成果提交纸质文档4套,电子版光盘1套。


  • 关键字: 深圳 交通信息
  • 责任编辑:李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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