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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高新区智慧交通项目建设(一期)设计中标

  • 2020-03-02 14:39:13
  • 来源:its11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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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gxcg-cs-202001200036-1
    采购人(全称):长沙软件园有限公司(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长沙高新区智慧交通项目建设(一期)设计
    (3)采购计划编号:gxcg-20200120003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折扣率(%)

    1

    长沙高新区智慧交通项目建设(一期)设计

    信息系统设计服务

    本次采购项目主要包括长沙高新区智慧交通项目(一期)设计编制,设计内容包括完成三环以内及高新区主要出入城87个路口智能信号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系统、高清电视监控系统设计,完成智能交通云、交通大数据资源池、ai算法仓、时空一张图、人工智能信号控制优化系统、智慧交通可视化指挥调度模块设计。

    1

    2.108

    合计金额小写:976000元
    合计金额大写:玖拾柒万陆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项目深度要求:施工图设计
    2、具体服务内容:
    2.1开展项目勘察。对长沙市高新区87个路口及城区10个违停点位进行勘察,了解路口现有交通科技设施现状、网络现状等。
    2.2进行项目方案设计,包括:根据现场查勘情况,结合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沙市道路交通科技设施设置建设指南》相关要求进行方案设计输出项目施工图纸、预算及相关说明。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0-02-28——2020-03-14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设计成果文件电子档提供计光盘2套;纸质档提供纸质文档5套。
    3.3.2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完成设计方案编制,并配合完成报审工作。具体服务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方案编制,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支付合同金额的70%;办理设计结算评审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最终金额以结算评审金额为准。
    4.1.2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正规发票,甲方确认无异议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关设计费。
    4.2 收款账户:中国工商银行长沙中山路支行(湖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1901002309005404669)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应在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前向甲方提供适用于相关服务的质量服务标准的相关文件,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后应就该项标准的适用性及完备程度予以审核并提供书面意见。该质量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字确认后应作为未来本合同项下相关服务结果验收的依据。
    5.2.2乙方应在项目进程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其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服务质量标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保障服务事项的质量,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5.2.3甲方有权在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对乙方的服务工作及服务质量及相关质量保障措施予以检查。具体检查督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对象的回访、现场检查、样品抽查、要求乙方汇报质量跟踪和检查结果、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结果予以评估等。甲乙双方应在依据服务情况确定服务结构检查节点,在服务检查节点及服务结果最终交付日前五个工作日,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对服务节点或最终结果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甲方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乙方的交付进行验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验收时间推迟的,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应予顺延。
    5.2.4甲方对各个服务节点检查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如果对甲方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说明。甲方有权依据服务节点检查结果通知乙方停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服务。如果甲方没有通知乙方停止履行协议义务,乙方应继续向甲方提供所规定的其他服务,甲方也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双方有关独立节点检查结果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5.2.5如果甲方因一个或多个检查结果书面通知乙方停止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相关服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协议解除程序处理协议解除事宜。
    5.2.6乙方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产品维修、消费者保护及缺陷修复、质量赔偿责任。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其他机构应及时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验收时乙方应派员参加,共同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并承担相关责任。
    5.3.2验收程序为方案评审程序。
    5.3.3本合同下交付的服务产品应符合以下所述的标准:
    1)《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1999);
    2)《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2016;
    3)《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16);
    4)《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25280-2016);
    5)公安部《警用地理信息系统系列标准规范》;
    6)《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18);
    7)《建筑及建筑群综合布线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2016);
    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1-2006;
    9)《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
    10)《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
    11)《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2016);
    1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1995);
    13)《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
    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168-2016);
    1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16);
    17)《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
    1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
    19)《智能运输系统通用术语》(gb/t20839-2007);
    20)《智能运输系统数据字典要求》(gb/t20606-2006);
    21)《智能运输系统体系结构服务》(gb/t20607-2006);
    22)《道路运输与交通信息技术电子收费(efc)参与方之问信息交互接口的规范》(gb/t20610-2006);
    23)《道路交通信息采集信息分类与编码》(gb/t20133-2006);
    24)《道路交通信息采集事件信息集》(gb/t20134-2006);
    25)《交通信息采集微波交通流检测器》(gb/t20609-2006);
    26)《软件包质量要求和测试》(gb/t-17511);
    27)其他行业标准、参考文献。
    5.3.4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3.5乙方所交付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
    6.1.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服务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服务相关资料。
    6.1.2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1.3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的变动对服务项目的需求标准和质量要求作出相应变动或者取消服务。
    6.2甲方的义务
    6.2.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6.2.2甲方应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6.3乙方的权利
    6.3.1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6.4乙方的义务
    6.4.1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服务内容的实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和时间完成。
    6.4.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转包给第三方承担。
    6.4.3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安全管理职责,因乙方未尽到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4.4乙方承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均已取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6.4.5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7.违约责任
    7.1服务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7.1.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满足招标文件、合同及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提出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免除服务并将服务费用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可经过甲乙双方相互商定。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五日内负责实施更换符合合同规定的服务产品。
    7.2迟延交付服务产品的违约责任
    7.2.1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服务产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付服务产品的情形时,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服务产品期满前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若甲方不同意延期,则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服务产品。
    7.2.2除本合同第14条规定情况以及本合同关于工期顺延的约定情形外,如果乙方交付的服务产品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通过验收的,乙方应自延期之日起,每7个日历日按合同价款的百分之零点五(0.5%)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5%)。
    7.2.3如乙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达到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7.3逾期付款和迟延验收的违约责任
    7.3.1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7个日历日,应按欠付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5%)。
    7.3.2甲方应自乙方交付通过专家评审的服务产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每逾期7个日历日,应当按本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5%)。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合同转让和分包
    11.1.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2不可抗力
    11.2.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2.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2.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3合同未尽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双方友好协商补签备忘录或补充协议。备忘录或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岳麓西大道588号长沙芯城科技园2栋4楼

    地址:

    远大二路张公岭236号


    法定代理人:

    彭振文

    法定代理人:

    陈鄂湘


    委托代理人:

    肖劲舟

    委托代理人:

    陈静


    电话:

    0731-88992690

    电话:

    0731-89922888


    传真:

    0731-88992690

    传真:

    0731-84467208


  • 关键字: 智慧交通
  • 责任编辑:张力旺 【提交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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