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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全区智能交通指挥控制中心设计

  • 2017-10-31 17:30:23
  • 来源:its11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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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 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机关 委托, 天津弘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将以 竞争性磋商 方式,对 公安宝坻分局关于全区智能交通指挥控制中心设计项目 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响应。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公安宝坻分局关于全区智能交通指挥控制中心设计项目

    2.项目编号:HTZC2017004

    二、项目内容(包括主要标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并注明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参与。)

    1.项目内容:项目实施公安宝坻分局关于全区智能交通指挥控制中心设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控制中心系统、机房系统、存储系统及平台系统扩容、运维、用电及系统安装等。本次招标为施工图设计招标中标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阶段后续现场服务。

    包号采购目录简要技术要求预算(万元)
    第1包其他专业技术服务项目实施公安宝坻分局关于全区智能交通指挥控制中心设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控制中心系统、机房系统、存储系统及平台系统扩容、运维、用电及系统安装等。本次招标为施工图设计招标,中标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阶段后续现场服务。49

    三、项目预算

    49.0万元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明细: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明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明细:按照现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采用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优先采购环境标记产品
    优先采购环境标记产品明细:按照现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采用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

    五、供应商资质要求(应明确符合资格要求须提供的具体证明材料)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能力; 2.具有设计综合类甲级或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16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开标当天前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资料;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函;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1.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2017-10-31到 2017-11-07

    2.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地点: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57号-1703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方式: 购买磋商文件时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法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套。

    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售价(元): 500.00

    七、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7-11-13 14:00

    2.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17-11-13 14:00

    3.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57号-1703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李女士

    2.联系电话:022-59668552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机关

    2.采购人地址: 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18号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张俊仁:13820821255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弘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57号-1703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22-59668552

    十一、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谈判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机关、天津弘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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