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鑫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突泉县公安局委托,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突泉县安装电子警察及大货车禁行系统工程。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
一、项目概述
1、名称与编号
项目名称:突泉县安装电子警察及大货车禁行系统工程
批准文件编号:突财购准字[2016]124号
采购文件编号:鑫舟2016-152号
2、内容及分包情况(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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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货物、服务和工程名称 |
数量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预算金额(元) |
附件材料 |
| 1 |
安装电子警察及大货车禁行系统工程 |
1 |
详见招标文件 |
4186533 |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根据兴检会发(2014)第3号文件规定,投标人须在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查询企业有无行贿犯罪记录,取得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且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方可取得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资格。
3、投标人须具有安防工程贰级及以上资质,投标报名前应进行实地考察,考察时潜在投标人必须派法人、项目经理与技术主管到场,上述人员不能参加考察的,视为没有参与考察,实地考察之后第二天组织现场对接测试,由采购方出具测试合格证明,测试中存在现场不能解决问题的,视为不合格测试,采购方拒绝出具测试合格证明;投标报名时必须提供由采购人出具的考察证明及测试合格证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可在2016年12月23日至2016年12月30日,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1:30时,下午2:00—5:00时到兴安盟鑫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递交报名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填写《报名供应商登记表》。
报名审核合格的供应商可以从兴安盟鑫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获取采购文件。
报名时,报告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人出示身份证原件,提供复印件;
2、报名人出具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提供经国家工商机关年检合格有效并加盖投标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材料
1、投标人需提供采用A4纸打印企业基本信息表(包括投标人全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等信息)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安防资质证书、《无行贿犯罪结果查询告知函》、供采购人出具的考察证明及测试合格证明;
2、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申请人由授权委托人携带以上资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二套到兴安盟鑫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招标文件。
四、采购文件售价
本次采购文件售价为500元人民币。
五、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6年12月17日上午9:00
投标地点:兴安盟鑫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标时间:2016年12月17日上午9:00
开标地点:兴安盟鑫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六、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兴安盟鑫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兴安盟和平街(南滨河小区盟检察院住宅楼4-7-102)
邮政编码:137400
联系人:邹丽飞
联系电话:0482-8236665
投标保证金账户
1.账户名称:兴安盟鑫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和平支行
账号:155633185767
2.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采购单位名称:突泉县公安局
地址:突泉县
邮政编码:137500
联系人:刘金学
联系电话:13948225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