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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汶上县国省道智能交通管控系统建设项目 采购需求公示

  • 2016-09-28 14:19:36
  • 来源:its11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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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采购人
     
      名称:汶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济宁市汶上县环城东路北段466号
     
      联系方式:(0537)Tel:7211417;Fax:无;Email:无
     
      项目联系人:李秋英
     
      联系电话:0537-7937323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汶上县国省道智能交通管控系统建设采购项目
     
      项目背景:本项目为汶上县国省道智能交通管控系统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项目预算:365.627万元,其中:预算资金365.627万元,借贷资金0万元,其他资金0万元
     
      三、拟采购标的
     
      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备注D1502交通管理设备项1
     
      四、项目需求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Ⅰ)《采购法》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Ⅱ)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详见招标文件。
     
      (Ⅲ)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详见招标文件。
     
      (二)技术要求
     
      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详细技术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实质条款实质条款原因说明D1502交通管理设备本系统要建设两套综合管理平台。一套安装市交警支队综合管控平台软件,一套安装交警视频监控系统中心软件。市交警支队综合管控平台能后与汶上交警视频监控平台无缝对接、调用数据。市交警支队综合管控平台能后与汶上公安天网平台无缝对接、调用数据。汶上交警视频监控平台能与汶上公安天网平台无缝对接、调用数据。本系统还要建设视频监控、卡口、事件检测、信息发布等系统,能实现交通视频监控、卡口测速抓拍、交通事件检测、交通信息发布等功能。无
     
      (三)服务要求
     
      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详细服务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实质条款实质条款原因说明D1502交通管理设备1、投标人须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采购人无关,投标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投标人应赔偿该损失。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供货期:签订合同后45天以内。4、质保期: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五年及五年以上免费质保。无
     
      (四)安全要求(标准)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详见招标文件。
     
      五、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6年10月8日
     
      六、提修改建议的途径
     
      ⒈通过采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其提交修改建议;
     
      ⒉点击链接提建议:提交采购需求修改建议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⒈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⒉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在正式开展采购活动之前,应当将采购需求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建议。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提交采购建议书时,应当将经公示完善后的采购需求和征求的意见建议一同交付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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