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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区占道停车泊位收费服务管理项目单一来源响应邀请函

  • 2015-05-27 14: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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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公安局、财政局、物价局、人社局(下称采购人)对以下项目拟用单一来源方式组织采购。现邀请南通市百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响应。

      一、项目名称:南通市区占道停车泊位收费服务管理项目

      二、项目需求:见附件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采购项目相同标段中同时投标,一经发现,将视同围标处理。

      2、在南通市区境内注册资金100万元(含)以上,具有停车场经营管理资质合法的法人单位;

      3、具有1000个(含)以上总停车泊位的停车场管理经验的单位;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和服务能力;

      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7、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认真对照资格要求,对不完全符合资格要求,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资料弄虚作假的,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南通政府采购网“曝光台”公开,同时本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响应实施单位

      本次采购活动由南通市公安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人社局、南通市物价局共同组织实施。

      五、时间、地点和联系人

      1、响应文件接收截止及响应开始时间:2015年6月1日14:00。

      2、响应地点: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5楼第三开标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3、联系人:张龙,电话:(0513)85021076

      六、供应商响应时需携带的材料

      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开具的对本项目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证明(原件随身备查);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5、请按供应商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放入原件包备查);

      6、供应商需提供服务过或现服务的类似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7、当地检察院出具的2012年以来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复印件(2014年11月以后开具的证明,否则无效)(加盖公章);

      8、2013年以来经营管理服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花名册(加盖公章)。

      9、对项目需求的响应说明

      供应商响应文件按采购需求编写,不得照搬照抄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及服务标准不得出现负偏离。

      1)响应综合说明;

      2)企业状况一览表;

      3)专用设备及工具清单;

      4)服务工作管理标准;

      5)服务保障承诺书;

      6)服务管理工作方案;

      7)业绩证明文件;

      8)供应商承诺函;

      10、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11、报价清单

      1)市区道路占道停车泊位预计年度收费额(A);

      2)年度收费总额中上缴财政比例(B),即上缴财政数额占全年度实际停车收费总收入的比例。

      请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自编目录牢固装订成册、密封后封面标明采购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边缝处加盖单位骑缝章或骑缝签字,并注明于开标前不得启封。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响应文件上要明确标注供应商全称及“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正本须打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副本可复印,但须加盖公章。以上材料请带原件备查。

      七、响应保证金

      1、保证金为10万元整/每位供应商。

      2、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递交本项目的保证金,保证金形式为银行汇票(其余形式概不接收)。不同时递交本项目的保证金,视为放弃投标资格,采购人将拒绝接受响应文件。

      账户: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农业银行营业部

      账号:707001040001772—017006

      八、响应原则

      1、供应商不按本邀请函和采购文件要求提供齐全响应材料的,将被拒绝进行单一来源响应采购。

      2、评审小组查验参加响应的供应商代表身份证明,响应文件响应采购需求程度。评审小组应遵循物有所值和价格合理的原则商定洽谈方案的价格承受上限,然后集中与供应商就价格问题进行响应,报价原则上不超过3次,超出商定的洽谈方案的价格承受上限,本次响应予以终止。

      3、响应成功后由评审小组出具成交报告。

      九、合同签订与验收付款

      1、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方可履约,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合同一式六份(采购实施单位、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各一份)。所签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采购人按合同约定积极配合成交供应商履约,成交供应商履约到位后,请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审计申请,采购人接到申请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协调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3、成交供应商出现违约情形,应当及时纠正或补偿;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由移交相应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4、费用结算

      (1)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交纳50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完毕后返还(无息)。

      (2)成交供应商从税务局领购并使用票据,每月收取的停车费总额按比例上缴财政局专用账户,每月5日前缴纳上一个月的收费(遇有法定节假日的,顺延缴纳)。

      (3)全年上缴财政数额应经审计机关审计确认年度收费总额后,结算清缴。

      十、特别提醒

      1、供应商在参与投标过程中,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请各供应商关注相关网站可能发生的相关变化等信息。

      3、请供应商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严格遵守约定,如有疑问请及时来人、来函、来电询问。

      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5年5月25日

      南通市区占道停车泊位收费服务管理项目需求

      请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仔细研究项目需求说明。供应商不能简单照搬照抄采购人项目需求说明中的技术、商务要求,必须作实事求是的响应。如照搬照抄项目需求的,成交后成交供应商在同采购人签订合同和履约环节中不得提出异议,一切后果和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一、服务管理期限

      市区占道停车泊位收费服务管理期限为3年。

      二、停车秩序管理

      1.严格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划的道路占道停车泊位位置、时间停放车辆。未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停车泊位、改变停车泊位使用性质。

      2.因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取消道路占道停车泊位的,成交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

      3.引导车辆按箭头指向、按序、分类停放在划定的线内,一车一位停放。加强道路停车巡视,提供停车安全保障。

      4.按相关部门的要求,积极参加服务社会公益事业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各类重大活动临时停车指挥管理任务。

      三、财务、票据管理

      1.统一使用税务专用票据,严禁一票多用、收费不给票及乱收费。

      2.在停车服务收费路段公示相关停车管理规范、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标准附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不得在规定的停车泊位范围以外收费。遇停车收费价格调整、泊位数调整,年度收费总额相应调整。停车泊位取消的,按该路段前三个月收费平均值计算、调整年度收费总额(具体计算公式为:调整后年度收费总额=投标预计年度收费额报价-取消路段前三个月收费平均值*年度内取消的月数)。

      3.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严格会计核算,健全收支账簿(其中:收入台账要按路名路段分别建账,占道停车收费收支项目单独建账),按章纳税,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每月将预缴财政数额(月收费总额*合同规定的上缴财政比例)上缴财政指定帐户。全年上缴财政数额应经审计机关审计确认年度收费总额后,结算清缴。

      四、安全与制度管理

      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规定,在采购人委托范围内开展停车服务收费工作,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他人实施。因供应商原因导致所委托停车服务收费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由供应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各项法律责任,并赔偿采购人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按要求制定顾客服务、投诉受理、票据使用等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3.建立健全安全应急处理制度,未发生重大违规现象,无群众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的责任事件。

      4.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提高处置能力的同时保障职工队伍的稳定,不发生群访事件。负责处置停车服务收费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及车辆被损、被盗等各类事件。

      5.强化人员业务技能和服务意识培训,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五、人员录用管理

      1.成交方必须承诺接收现百帮公司中从事占道停车收费管理服务工作的城镇失业人员(具体名单附后)。所有录用职工具体情况、工作岗位必须报采购人备案,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备。

      2.成交方可按政策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城镇就业困难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原百帮公司员工中已享受期满的不再享受,未享受完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

      3.成交方应遵守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支付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金。

      4.录用的原百帮公司员工,其原在百帮公司的工作年限视同本企业工作年限,其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得低于现有标准(具体附后),且与经济收益保持同步增长。

      六、基础设施维护

      1.协议期内占道停车泊位的标志、标牌、标线的施划、制作、维护工作由成交方负责,费用自理。供应商成交后,应委托第三方对现有百帮投入的标志、标线等设施进行评估,支付百帮公司费用后转入。

      2.道路停车泊位属占道停车资源,如因为市区道路扩建、封闭、开挖等原因取消或封闭道路停车泊位的,成交供应商应当配合。

      3.所有收费路段,全部由成交方配置手持POS机停车收费系统,停车泊位数据实时传输至交警支队停车诱导系统。成交方每年对停车收费管理的科技、设施投入费用不低于除上缴财政以外总收费用的百分之二。

      七、日常监督考核

      由公安、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制定考核办法,成交单位应接受上述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约定条款内容的,按考核办法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在市区占道停车泊位收费管理中,所有收费人员具体行为视为公司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下列条款对单位予以考核。

      2.收取停车费时,必须使用税务专用票据,使用假票据或其他票据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保证金。

      3.收取停车费必须按规定出具停车票据,不按规定出具停车费票据或乱收费,被暗访、查实的,每次扣2000元,年度内累计达到5次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4.不按规定向财政专用账户上缴收费款的,每次扣2000元。

      5.占道停车泊位交通标志、标线以及手持收费终端等设施设备维护不到位,采购人指出后,拒不改正的,每次扣500元。

      6.成交方应对所有收费管理人员明确工作岗位,岗位变动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报采购人备案。对未按规定报备的,每人次扣500元。

      7.成交方每天应有专人巡查,每周至少对所有占道停车收费泊位巡查一遍,要留有巡查记录,达不到要求的,每次扣200元;

      8.收费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着装、挂牌上岗服务的,每次扣50元,服务不文明被投诉查实的,每次扣100元。

      9.收费管理路段内车辆未按规定有序停放的,每辆次扣30元。

      八、收费费用有关要求

      1、预计年度收费额(A),即采购范围内占道停车泊位每年收费总数。采购中,设定年度收费基数700万元。

      2、上缴财政比例(B),即上缴财政数额占全年度实际停车收费总数的比例。采购中,设置最高比例35%,最低比例20%(含本数)。

      3、成交供应商年度实际停车收费总数低于成交供应商投标书承诺的年度收费总数的,按投标书承诺的年度收费总数*上缴财政比例,确定全年上缴财政数额;年度实际停车收费总数高于成交供应商投标书承诺的年度收费总数的,按实际收费总额*上缴财政比例,确定年度上缴财政比例。

      4、供应商年度预计收费低于年度收费基数(A)的,或上缴财政比例高于最高或低于最低限制比例的,将作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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