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天津市津南区信息中心委托,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对天津市津南区信息中心2016年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一)项目名称:天津市津南区信息中心2016年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
(二)项目编号:FZK2016-2-217
二、项目内容
天津市津南区信息中心2016年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具体详见招标文件项目需求书。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三、项目预算
预算158916252元。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国家节能环保政策执行,按照现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采用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按照现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采用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
(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投标人实质性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壹级(或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和安防工程企业一级资质。
2.本地投标人须提供天津市公安局颁发的《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企业备案登记证》,外地投标人需提供《进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企业备案登记证》。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投标产品实质性资格要求
1.投标人所投产品须提供法定检测机构依据“天津市视频监控摄像机技术规范”出具的具备高清视频监控功能摄像机(含镜头)的质量合格检验报告。
2.投标人所投视频监控系统平台操作软件,应能与“天津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网共享平台”实现对接,并须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
3.若投标人所投前端存储采用外挂式存储方式的须提供外挂式存储的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质量合格检验报告。
4.投标人所投7寸球形防护罩(用于路段)和高速顶载云台(用于路口杆体顶)须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依据需求书中技术参数出具的质量合格检验报告。
5.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书面承诺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定制球形防护罩(用于路口杆体顶端)的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依据需求书中技术参数出具的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否则中标无效。
注:上述检验报告出具日期应为:2015年1月至今。
六、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一)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北京时间2016年5月31日至2016年6月6日,每日8:30-11:30,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308室。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的供应商须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壹级(或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和安防工程企业一级资质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及法人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以上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现场领取文件。
(四)招标文件的售价:招标文件售价为300元/本,标书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七、踏勘现场
投标人最迟应于2016年6月7日16:00(北京时间)提出书面申请,由经办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视具体情况组织现场踏勘,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未递交书面申请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加踏勘。
八、投标截至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一)投标截至时间:2016年6月22日9:30。
(二)开标时间:2016年6月22日9:30。
(三)开标地点: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九、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葛征东、薛静远
(二)联系电话:022-28256930
十、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名称:天津市津南区信息中心
(二)采购人地址:津南区政府院内
(三)采购人联系人:郑国刚
(四)采购人联系电话:022-88511409
十一、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
(二)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广顺道2号
(三)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22-28256930
十二、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三、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