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号 |
采购名称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预算金额 |
|
1 |
电子警察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具有相关经营范围,依法纳税,具有提供相应货物、安装及服务的能力。(2)供应商须具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贰级(含)以上资质。(3)电子警察系统开标时须提供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检测依据为GA/T 496-2014《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卡口系统须提供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检测依据为GA/T 497-2009《公路车辆智能检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4)供应商如为经销(代理)商,开标时还须提供拟投标主要设备(卡口抓拍单元、电警抓拍单元、终端服务器)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96.89 万元 |
|
2 |
监理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具有相关经营范围,依法纳税,具有提供相应货物、安装及服务的能力。(2)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或机电安装工程监理或市政工程监理或监理综合资质。(3)本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5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