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机关委托,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对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静海区重点区域技防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静海区重点区域技防交通设施建设项目
2.项目编号:0615-164116010657
二、项目内容
1.项目内容:采购内容为静海区重点区域技防交通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信号灯、信号机、标线、监控设备等交通设施的安装调试,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包号 |
采购目录 |
简要技术要求 |
预算(万元) |
第1包 |
交通管理设备 |
-- |
205.348902 |
三、项目预算
205.348902万元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明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明细:强制、有限采购节能产品。
五、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为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供应商信号灯控制机必须与采购方信号灯控制系统联网测试,采购人将给测试合格的投标人出具《测试合格书》,投标人须将此《测试合格书》放在投标文件中,未参与测试或测试不合格者视为放弃投标,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应将所投信号机送至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接受接入测试,测试成功将开具测试合格书)7.供应商应具有公安静海分局开具的接入证明,投标人须将公安静海分局开具的接入证明放在投标文件中,未参与接入测试或接入测试不合格者视为放弃投标,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应将所所投监控设备送至公安静海分局接受接入测试,测试成功分局将开具平台接入证明)8.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应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联系确定现场踏勘及联网测试时间。如未按时参加踏勘,则视为自动放弃踏勘,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由投标人自行全部承担;如未参加联网测试或测试不合格者,其投标将被拒绝。9.投标人须提供所投主要产品生产厂家针对本次项目的授权书及服务授权函;(如为代理商)10.供应商应具有同类业绩,投标时提供业绩相关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价格可覆盖;11.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联合体投标;12.供应商需在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完成注册并成为合格供应商。如因供应商未注册导致的任何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现场踏勘及联网测试: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应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联系确定现场踏勘及联网测试时间。如未按时参加踏勘,则视为自动放弃踏勘,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由投标人自行全部承担;如未参加联网测试或测试不合格者,其投标将被拒绝。
六、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16-09-29到2016-10-11
2.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301室
3.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每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除外。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于规定获取文件的时间内携带《购买招标文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在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301室获取;填写《购买采购文件登记表》并交纳文件费用后现场获取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一经售出,所收费用概不退还。
4.招标文件的售价(元):200
七、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2016-10-2114:00
2.开标时间:2016-10-2114:00
3.开标地点: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601室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房克欣于鹏常柳
2.联系方式:022-23556623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机关
2.采购人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文路28号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马树敏:022-68869256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022-23556623
十一、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机关、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静海区财政局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公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