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一支队(采购人)的委托,对其移动测速仪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兹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密封投标。
一、项目名称: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一支队移动测速仪采购。
二、项目编号:
HAZB-ZC-HW-20160474。
三、招标内容:
1、本次招标共一包:投标人可对此包段进行投标,所投包内项目必须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序号
货物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移动测速仪
套
14
每套测速仪免费单独提供相应规格的防爆箱及1.8米立杆,利于在高速公路上做固定测速用
注:上述表格中未特别标注为“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所采购的货物、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2、范围包括:货物的供货、运输、安装、调试、售后服务、质保期缺陷处理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项目和服务等。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3、交货期:签订合同后30天内(日历日)。
4、交货地点: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一支队指定地点。
5、预算金额:1400000元。
四、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投标供应商须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其认定机构认定的软件企业资质;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所投产品详细要求:见招标文件。
六、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须携带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经办人需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6)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其认定机构认定的软件企业资质证书。
(7)投标截止日期前六个月投标人纳税凭证(至少带一个月)。
(8)上季度社保缴费凭证及缴纳明细表。
(注:提供上述证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提供上述所有原件备查)
七、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
1、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24日(北京时间8:30-11:3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2、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街705号和信商座19层。
3、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叁佰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八、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7月11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或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2、投标地点: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街705号和信商座19层会议室。
九、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
1、开标时间:2016年7月11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街705号和信商座19层会议室。
3、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一支队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华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史伟、李延才、石亚琼
公司电话:0351-2715134
传真:0351-2715140
十一、监督部门及监督电话:
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0351-4123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