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委托,沈阳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就"和平分局和平一大队智能交通指挥中心系统"项目以谈判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名称:和平分局和平一大队智能交通指挥中心系统
2.采购项目编号:HP(T)2016-0026
3.采购项目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
交货地点:沈阳市和平区行政区域内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国内工商登记注册并具有本次采购项目的生产或经营范围,有能力提供本次采购项目及所要求的服务。
3.检察机关(公司注册地)出具的有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4.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与投标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一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证明。
5.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或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6.安防工程企业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7.投标供应商需提供交警协同指挥专用显示拼屏(液晶面板)、协同指挥系统处理器、协同指挥系统研判席显示终端的生产制造厂商出具的授权书及售后服务函。特别说明:投标人为所投货物的生产制造厂商的可免。
8.投标供应商需提供交警协同指挥专用显示拼屏(液晶面板)、协同指挥系统处理器的3C认证证书。(代理商提供加盖代理商公章的复印件)
9.本次采购项目要求现场勘察,供应商必须准时派项目负责人参加,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供应商参与现场踏勘确认函回执",否则,投标无效。投标人需持有单位有效证明材料方可进行踏勘。
三、报名领取采购文件
投标人请于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22日8:30至16:00,携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或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安防工程企业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与投标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一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到沈阳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经预审后方可报名参与投标,同时领取本项目采购文件及附件。注:请供应商自备移动存储设备。领取文件并不代表通过资格审查,递交投标文件时必须携带上述资格证明材料的原件(法人身份证除外),如因故不能携带资格证明材料的原件,须经资质审核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成交服务费
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不分品目)人民币:玖仟元整。
2.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五。
3.本项目不收取成交服务费。
五、投标截止(开标)时间、接收投标文件时间与地点
1.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16年3月24日13:30时整,投标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
2.本项目接收投标文件时间:北京时间2016年3月24日13:00~13:30时,投标人请在此时间之内将密封好的投标文件递送至沈阳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服务大厅招标处,在此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3.开标地点:沈阳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大厅。
六、凡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事宜请按下述地址联系
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20号
邮政编码:110003
采购文件咨询:王晓蕊024-22876470
沈阳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