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交通局北京西南交通枢纽综合管理平台运行维护项目已由北京市房山区财政以房财政采[2015]469号文件批准建设,本项目的招标人为北京市房山区交通局,资金来源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现委托慧诚(北京)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1、项目名称:北京市房山区交通局北京西南交通枢纽综合管理平台运行维护项目
2、项目编号:HCBJ-2015JTJ0144
3、采购人名称:北京市房山区交通局
4、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慧诚(北京)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5、货物名称、数量和简要技术需求:
本项目为2015年北京市西南交通枢纽综合管理平台运行及优化服务项目,招标内容如下:
2014年建成的北京市西南交通枢纽综合管理平台系统主要有应急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图像接入系统、指挥调度系统、数据库系统等部分组成,完成对房山区交通行业的监控预警、应急指挥调度、视频监控、流量分析和辅助决策等功能,各种业务逐渐上线,平台运行工作日渐增多。考虑到后期系统的运行质量,需要专业性较强的团队配合房山区交通局完成系统管理运行,同时需要实现与相关部门、企业的视频、文件、数据接口。主要面向:房山区政府、房山区化危行业、房山区出租车企业、房山区公交企业等外部接口。因此需要完成系统接口数据开发工作。
服务要求:投标方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关人员到岗。
项目地点:北京市房山区交通局
项目控制金额:112.03万元
6、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6.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人员要求:投标人应具备不少于6人的现场服务团队,现场服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经验。投标人应具备不少于4人的软件开发团队,开发人员应具备丰富的软件开发经验。
⑦投标人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文件);
⑧法律、行政法规、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完成本项目的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及其联合体。
6.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6.4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公告的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获得招标文件;
6.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分包的投标活动。
6.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6.7凡受托为采购本次招标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所涉相应分包的投标。
7、招标文件售价:每包人民币500元(含电子版)。招标文件售后不退。若邮购,每份另加收EMS费用人民币100元。
8、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8.1时间: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北京时间)。
8.2地点:慧诚(北京)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西潞南大街18号院内西楼一层)
9、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2月14日9:00(北京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10、开标时间:2015年12月14日9:00(北京时间)
11、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慧诚(北京)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12、采购人联系方式:王先生;联系电话:010-60342051
13、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14、其他: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5、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女士电话:010-69369063传真:010-69369063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南大街18号院内西楼一层邮政编码:102488
16、招标代理机构银行信息
开户名(全称):慧诚(北京)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北京房山沪农商村镇银行
帐号:0100214000000004398
17、凡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由其法人授权代表携带以下材料到招标代理机构查验。经审查后,方可购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①有效的新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1套加盖公章);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及近六个月中其中三个月的企业纳税记录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1套加盖公章);
③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④社保登记证及近六个月中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原件,复印件1套加盖公章)
⑤法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⑥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1套加盖公章)
⑦参加此项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的声明;(原件)
⑧投标人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文件);
慧诚(北京)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