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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路口式潮汐车道项目招标公告

  • 2015-09-01 18:24:27
  • 来源:its11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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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受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委托,对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路口式潮汐车道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1、项目名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路口式潮汐车道项目

      2、招标编号:XHTC-FW-2015-237

      3、采购人名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详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号

      联系方式:李警官010-68399073

      4、采购代理机构全称: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鹏润家园豪苑大厦B座30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10-63905999

      5、招标内容及预算金额: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叁佰壹拾壹万柒仟伍佰叁拾肆元柒角贰分(¥3117534.72元)。第一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玖拾贰万捌仟元整(¥928000元),第二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贰佰壹拾万零捌仟柒佰伍拾贰元叁角贰分(¥2108752.32元),第三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捌万零柒佰捌拾贰元肆角整(¥80782.4元)。

      招标内容:第一包:承担潮汐车道可变标志的可变单元、控制器的制作安装工作;第二包;承担潮汐车道辅助设施:标志牌面、结构制作安装、基础预埋、管线铺设、线缆穿接、地面标线施划等工作;第三包:承担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路口式潮汐车道项目监理。

      采购用途:自用

      6、投标人资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包: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制造商,必须具备一定的设计、生产、制造能力,所投标产品必须由投标人自行生产、制造;

      2)提供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投标人所购材料必须满足国标(或国际标准)、部标和地标的需求;

      8)在近两年未曾发生因产品供货、质量、安装等问题而产生的商业纠纷;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包: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投标人;

      2)提供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8)具备省部级颁发《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交通安全设施分项》(不分等级)资质证书。

      9)具有城市道路、复杂交通环境和多个点位同时开展安全施工、夜间施工经验,在交通设施工程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具有交通标志版面设计和整体方案布设设计能力(须提供承诺声明);

      10)施工现场技术人员应具备国家承认的资格证书;

      11)具备独立办理施工许可的能力,能够独立承担交通设施工程项目;

      12)投标人在北京市有长期的交通标志、隔离护栏、标线施工设施停放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用合同的复印件,租用合同期限长于或等于此次项目期限);

      13)投标人有3台以上交通标志施工专用车辆及设备,拥有三套以上热熔施工设备(每套含一台热熔釜、两辆施工车、各类刮板车、一台底漆喷涂机、一台除线设备);

      14)经过专业培训,其组成人员熟练掌握并灵活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和DB11/T493-2007《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对于路面箭头、文字、图案等特殊标记需采用预成形标线带实施,且满足GB/T24717-2009要求;

      15)应承诺接受采购人的相关检测、监理和管理规定;

      16)在北京地区设有交通设施维修站和专业维修人员,并备有保证各项施工正常运行的备品备件供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使用;

      17)应按照采购人关于保密工作的相关要求,针对本项目做出书面《保密承诺》;

      18)投标人在施工中及所购材料必须应满足相关的国标、部标或地标等的需求;

      1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三包: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投标人;

      2)提供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投标人须具有市政或公路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标书购买须知:

      招标文件售价200元/包。售后不退。如果通过邮寄方式购买标书,另加100元邮寄费,请投标人按如下招标代理地址和账号汇款,并同时将汇款底单传真至招标代理机构。未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购买招标文件请携带:

      第一包: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在近两年未曾发生因产品供货、质量、安装等问题而产生的商业纠纷的声明、法人代表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以上材料均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二包: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交通安全设施分项》(不分等级)资质证书、在北京市有长期的交通标志、隔离护栏、标线施工设施停放场地(提供证明材料)、在北京地区设有交通设施维修站和专业维修人员,并备有保证各项施工正常运行的备品备件供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使用(提供证明材料)、3台以上交通标志施工专用车辆及设备,拥有三套以上热熔施工设备(每套含一台热熔釜、两辆施工车、各类刮板车、一台底漆喷涂机、一台除线设备)的证明材料、法人代表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以上材料均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三包: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市政或公路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以上材料均复印件加盖公章)。

      8、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5年09月01日至2015年09月21日每日9:30—11:30|13:30—16:00(法定休息日及节假日除外)。

      9、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09月23日上午09:30时(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10、开标时间:2015年09月23日上午09:30时(北京时间)。

      11、开标、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

      地址:北京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鹏润家园豪苑大厦B座30层

      25i

      0电话:010-63905999

      12、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

      13、购买招标文件地址: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鹏润家园豪苑大厦B座30层

      邮编:100055

      E-mail:liujia@xhtc.com.cn

      电话:010-63905999

      传真:010-63905988

      联系人:王珊珊(5925)、刘佳(分机5926)

      购买标书款及投标保证金请按如下地址办款:

      开户单位: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

      账号:110902295610703

      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2015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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