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供应商:
含山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受含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委托,现对以下货物供货与安装进行询价采购。请符合询价要求并可完全响应本询价函的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清单要求提交报价函。
一、采购编号:AHHSCG-2015-015
二、项目名称:含山县运漕镇三峡移民点十字路口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系统供货与安装
三、采购项目慨况:为整改消除裕溪河大桥开通后塔运路与三峡移民点十字路口的交通安全隐患,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含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县政府要求,在该交叉路口安装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系统设备,优化交通组织,维护交通秩序,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体技术参数详见项目购置清单及技术标准)。
四、采购项目内容:本项目分为两个包别
包一:交通信号灯供货与安装
包二:电子警察供货与安装
五、采购预算:人民币38万元,其中包一为16万元,包二为22万元,超过预算的报价无效,均为废标。
六、询价要求:
1、交通信号灯供应商资格要求:
1.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
1.2.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1.3投标交通信号控制机、交通信号灯、倒计时器产品具有公安部或交通部等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本产品检验报告
1.4投标供应商所投联网信号机、交通信号灯、、倒计时器,若不是投标供应商自主研发生产,则需要提供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
1.5近三年内至少承担过2项交通信号灯或交通信号控制类工程业绩(以验收报告为准)
1.6代理经销商投标需由制造商的授权书原件
1.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电子警察供应商资格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3.必须取得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以下三份检测报告:
检测依据为GA/T496-2009《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上必须体现“视频检测方式”;
检测依据为GA/T832-2009《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的检测报告;
检测依据为GA/T995-201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技术规范》的检测报告。
2.4.投标供应商所投电子警察系统的高清摄像机、LED补光灯、智能管理终端、信号灯检测器及视频存储管理设备,若不是投标供应商自主研发生产,则需要提供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
2.5.近三年内至少承担过2项类似电子警察工程业绩(以验收报告为准)
2.6.代理经销商投标需由制造商的唯一授权书原件
2.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报价函构成:详见附件内容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书须在报价函密封袋外另附一份以便资格审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复印件,上述资料均需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报价函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两个包别报价函应分别密封递交。
4、报价
4.1本次报价总上限价为人民币38万元,其中包一上限价为16万元,包二上限价为22万元,每包别均不得超过上限价,超过上限价为无效报价。报价以人民币报价。供货商按照询价函中的要求一次性报出所投货物的单价和合价。供货商自行考虑市场风险,所报价格应包含货物税金、运输、安装、调试和在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4.2货物清单中参数、配置如标注了货物的产地、品牌则并非指定,供应商在其报价函中可以选用其它品牌或产地的货物,但这种替代质量上要优于或相当于询价函的相关要求。
4.3若供应商在技术偏离表中的响应性技术参数完全套用采购人提供的技术参数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5、合同主要条款:
5.1供货商的报价一经本中心认可,即为签约的合同价;
5.2付款方式:不预付货款,分三期支付,第一期,工程施工结束、验收合格,交全所有资料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款60%;第二期,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到审定工程总造价的90%;第三期,质量保修期满(36个月),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完全达到投标报价文件、承诺书和合同要求的,一个月内支付余下款项;发现产品、系统软件有缺陷或售后不及时的,在10%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维护费用,不足部分按合同中违约条款进行追诉。项目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20天完工(遇特殊情况除外)。
5.3货物质保期限:所有设备质保期至少三年,质保期自系统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损坏的设备应免费更换,更换的设备应重新计算质保期。硬件系统终生维护,软件终生免费维护。
6、报价函递交:供货商应将不同包别的报价函装订成册、密封并在密封件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密封件上标明项目名称、编号、包别、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在本询价函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指定的地点。
7、资格审查:
7.1包一交通信号灯资格审查:递交报价函时须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及以上)(若无副本原件,可接受公证件或发证机关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若法人参加须提供)或供应商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无法人参加须提供)(授权书须在报价函密封袋外另附一份以便资格审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满足供应商资格要求中规定的第3、4、5、6条要求,以上资质材料均须在拆封报价函之前递交以便进行资格审查。若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不能进行后续评审。
7.2包二电子警察资格审查:递交报价函时须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若无副本原件,可接受公证件或发证机关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若法人参加须提供)或供应商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无法人参加须提供)(授权书须在报价函密封袋外另附一份以便资格审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满足供应商资格条件中规定的第3、4、5、6条要求,以上资质材料均须在拆封报价函之前递交以便进行资格审查。若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不能进行后续评审。
特别说明:生产企业投标须提供原件,其他供应商投标需由生产企业提供资料的可提供生产企业复印件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原件在签订合同时备查,若提供虚假资料,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采购保证金。
五、采购保证金:
1、供应商递交报价函前,必须提交规定的采购保证金。评审时供应商没有交纳采购保证金的,采购中心有权拒绝接受其报价函。
2、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的利益在因供应商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规定的条件从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中获得补偿。
3、采购保证金为:包一:3200元包二:4400元
4、交纳方式:银行转账;
供应商应按要求在2015年4月21日16时前提交投标保证金,并采用转账形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供应商注册地法人账户汇出(汇出账户名称必须与资格证书的名称完全一致),以供应商银行进账单与采购中心到账单一致性作为现场查验的依据,否则为无效担保,视为废标。投标保证金可以汇入以下账号:
(1)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
银行账号:187228322210
收款人:含山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4.2保证金有效期:采购保证金和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为60天。
4.3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采购中心将没收供应商采购保证金:
供应商在询价函中规定的有效期内撤销其报价;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的;未能按时交货的;供应商有串通、提供虚假资料等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5.评审原则: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按评标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出第一排序人、第二排序人、第三排序人拟授标的先后顺序;在评审过程中,询价委员会发现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询价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报价为无效报价。最后经交警大队和监督机构对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函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考察后再确定成交供应商(在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有重大问题并被否决后,采购人才能对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