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诚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西宁市交通局(以下均简称“采购单位”)委托,拟对“西宁市智能交通系统(一期)工程设计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予以公告,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1、采购项目名称
西宁市智能交通系统(一期)工程设计采购
2、采购项目编号
诚德采公招字(CDZB)2015-029
3、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4、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248万元
5、项目分包个数
无
6、各包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7、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资质;
2、投标人须提供智能交通系统设计有效业绩不少于3个,青海省内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研究业绩不少于1个;
3、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总负责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3.1、获得交通运输类或电气信息类高级工程师(副教授)职称;
3.2、主持过至少3个智能交通有效业绩;
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5、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8、公告发布时间
2015年2月4日
9、招标文件发售起止时间
自2015年2月5日-2月11日,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午休、节假日除外)。
10、招标文件发售方式
现场发售
11、招标文件售价
300元/份。标书售后一概不退,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12、招标文件发售地点
青海诚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西宁市五四大街28-2号市交通局1楼)
13、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提供材料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2、提供本招标公告中“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相应资料的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14、投标截止时间
2015年3月4日上午9:30
15、开标时间
2015年3月4日上午9:30
16、投标及开标地点
青海诚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厅(西宁市五四大街28号市交通局7楼)
17、采购单位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单位:西宁市交通局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971-6107060
18、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诚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971-6184771/6184331转8001
联系邮箱:qhcdzbgy@163.com
19、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青海诚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西宁市商业巷支行
20、收款人
青海诚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1、银行账号
105017161341
22、其他事项
1、相关说明:
1.1、智能交通系统设计有效业绩的定义(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各项):
1.1.1、应用于道路交通、公共交通、交通组织与管理、交通应急等任一交通运输领域的信息化咨询、设计或建设项目;
1.1.2、项目建设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项目建设地点为副省级及以上城市或其他省会城市(含其所辖区,但不包括所辖县);
1.1.3、合同签订的时间: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
1.1.4、合同金额:咨询或设计项目合同金额须为100万元及以上;建设项目(可含咨询、设计)合同金额须为1000万元及以上;
注:以上合同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计算,如非人民币,应以招标公告发布当天的汇率折算,折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投标人须提供折算依据及折算过程。
1.1.5、证明文件:
建设地点为副省级及以上城市或其他省会城市(含其所辖区,但不包括所辖县):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证明文件须明确体现项目内容及合同金额。
1.2、青海省内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研究业绩的定义(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各项):
1.2.1、项目研究对象为青海省内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城市道路交通、交通组织与管理、公共交通、出租车、物流、交通应急等交通运输领域;
1.2.2、合同签订的时间: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
1.2.3、合同金额:须为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
注:以上合同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计算,如非人民币,应以招标公告发布当天的汇率折算,折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投标人须提供折算依据及折算过程。
1.2.4、证明文件:
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证明文件须明确体现项目内容及合同金额。
1.3、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总负责人要求:
投标人应该明确一个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满足以下要求:
1.3.1、获得交通运输类或电气信息类高级工程师(副教授)职称(须提供项目总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1.3.2、在投标人单位工作(提供由社保局开具的最近6个月的缴纳社保的证明原件)。
1.3.3、主持过3个智能交通有效业绩。(提供该项目合同甲方或乙方提供的证明文件。如为乙方提供,须同时提供项目实施期间(合同签订时间至验收时间或甲方证明的完成时间)项目负责人在乙方工作的社保局开具的缴纳社保的证明原件)。
1.4、如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的组成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否则联合体不具备投标资格:
1.4.1、组成联合体的各方数量不超过3个;
1.4.2、联合体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相应资格条件:联合体中一方全部满足,或联合体中无一方全部满足但整个联合体满足;
1.4.3、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内容应满足下述要求,否则该联合体视为不符合投标资格要求:
1.4.3.1、明确联合体各方及主体;
1.4.3.2、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4.3.3、明确联合体各方均同意:
①联合体主体代表联合体各方参加本项目投标,并授权联合体主体及其授权代表在投标文件上加盖公章及签名。同时联合体各方均承认其投标结果;
②联合体主体代表联合体各方与采购单位沟通;
③联合体主体负责开具投标保证金、并承担其他联合体各方违约的连带责任;
④如中标,则采购单位按合同规定向联合体主体支付款项,并由联合体主体开具发票。
1.4.4、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各方投标人,均不得再单独参加本项目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2、本公告在《青海经济信息网》发布。
青海诚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5年2月4日